段伟文
Duan Weiwen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科技哲学研究室主任、研究员,2020-2021年博古睿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科学哲学、信息技术哲学,近年来关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哲学、伦理和社会研究。

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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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 原创

什么是隐私?这其实是一个很难抽象地加以回答的问题。根据韦氏词典的定义,隐私指一种个人免于被陪伴和观察的状态,其对应的权利即免于被打扰的权利。一般而言,隐私(privacy)既是一种个人价值也是一种个人权利,其核心价值诉求在于寻求个体的相对独立性与自主性;由此,个人应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社会而存在,在个人事务上拥有免于干扰和自主的权利。

对隐私这一概念加以明晰界定的困难源于人们对隐私的价值属性尚无一致的认识。首先,不同的社会文化传统对隐私的价值有不同的理解,隐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人们的共同诉求,但未必是一种超越社会历史文化背景的无条件的普世价值。尽管一些西方学者相信民主化程度高的政治体制往往较民主化程度低的政治体制更重视个人隐私的价值,但即便是在西方国家内部的欧洲和美国,对隐私的重视程度也不尽相同,同为所谓民主国家的以色列无疑更强调国家安全而非个人隐私。这表明,由于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对个人价值的定位不尽相同,人们实际上很难就隐私的价值达成普遍性的共识。其次,对隐私究竟具有内在价值还是工具价值也存在争论。一方面,人们很少主张隐私具有内在价值(即主张人们出于对隐私本身的珍视而寻求隐私);另一方面,人们又不得不承认,对隐私的寻求不仅仅是因为它是一种实现目标的手段。这表明,以普世价值或内在价值与工具价值之类的尺度衡量隐私的价值属性,无助于在现实层面揭示隐私的价值内涵。

个人在与社会发生日益多样与新颖的连接的同时,如何保留必要的独立于社会的自我空间。

如果不再简单地赋予隐私普世价值、内在价值与工具价值之类的抽象属性,又该如何去追问隐私真正的价值内涵呢?这要从“个体性”(individuality)这一概念说起。涂尔干认为,在传统社会中,个体在很大程度上融合在社会与群体之中,个体性是现代社会才出现的概念。社会学先驱之一齐美尔(Georg Simmel)也曾指出,直到文艺复兴时期,人们才逐渐摆脱中世纪的社群生活方式,个体性的概念方得以形成:“‘个体性’指的是个体内在与外在的自由状态,它们由中世纪的共同生活形式(communal forms)解放了出来;这种共同生活形式透过同质化的团体力量,压缩了个体的生活与活动模式,也限制了个体的根本冲动。”[1]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个体性是伴随着传统静态社会的解体出现的。在这个过程中,交通技术无疑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在交通及继起的通信与信息技术的推动下,静态的地域限制和群体归属均被打破,人类社会已完成了从静态社会向流动社会的变轨。

从本体论的角度来看,个人因为具有个体性而成为个体——作为个体的个人是一种实体性的存在,像自然界中的原子一样。在传统的静态社会中,个人是一种集体性的存在——由既定的地缘、血缘和社群关系网络所决定的纯粹的关系性存在,个人不具有个体性因而不是个体。在摆脱地域、血缘和社群约束的意义上,个体性最初与集体性是相对立的。在论及“时尚”这一流动社会典型的生活形式时,齐美尔指出人类的性情同时具有两种根本倾向:一是追求与他人一致的需求,二是追求彰显自身特殊性的需求。透过时尚活动,人们试图将其寻求与社会同一的倾向和成为可区分的个体的渴望结合在一起。[2]

实际上,个体不仅在寻求与社会同一的意义上被塑造为社会化的存在,个体要成为可区分的个体亦必然要与社会相连接,这两个方面往往同时发生。也就是说,在流动社会中,作为实体性存在的个体同时也是关系性的实在,这两个方面的内涵相互规定且随着个体所处的关系网络的不同而不断变化。在各种流动性的契约关系、组织关系、友情关系、亲密关系中,个体性与集体性是互补交融的,个体性的基本价值诉求不再是简单地摆脱群体的同一性,而是在与社会的隔离(作为实体性的存在)和连接(作为关系性的存在)间保持适度的张力。鉴于隔离与连接的此消彼长,难免导致个体与群体、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爱恨交织,而其冲突的焦点就是隐私问题——个人在与社会发生日益多样与新颖的连接的同时,如何保留必要的独立于社会的自我空间,而后者实际上也是前者得以创造性地展开的必不可少的前提。

个人只有在保留一定的独立行动与自主选择的自我空间时,才可能在成为可区分的个体或呈现个体性的过程中自由发展。

流动社会中的个体性的形成是一个社会建构过程,隐私则是相关社会磋商的结果。不难理解,个体通过与他人和社会的连接互动而获得身份(identity)或展现个性/人格(personality)。换言之,个体性通过契约关系、组织关系、同行关系、普通交往关系等非亲密关系投射为社会化的身份与个性/人格,但个体并未因此完全将自己交出——个体的社会化身份认同或个性/人格呈现的前提条件是保留其隐私。在流动社会中,隐私与身份或人格的界限是个人在社会交往中通过非正式磋商而形成的。作为流动社会的新形式,在虚拟的网络和数字化空间也是如此,个人在博客、微博、微信、短视频等虚拟社交媒体上塑造自我身份与人格的同时,也在与粉丝的非正式情感交流中构建出其隐私。[3]

所谓隐私,不仅涉及私密关系、个人通信、密码、健康情况等个人不愿让他人了解的秘密,还特别强调其价值在于,个人只有在保留一定的独立行动与自主选择的自我空间时,才可能在成为可区分的个体或呈现个体性的过程中自由发展。在此过程中,个体所希望保留的隐私究竟是什么呢?或者说,身处流动社会的个体如何“寻求个体的相对独立性与自主性”?除了个体在行动上的独处和心智上的自主,以及免于不符合其意愿的关注、打扰与干预之外,隐私还有一个重要的内涵是:个体对他人与社会关于其身份与个性/人格的描述保留一定的取舍权,以避免由不利描述(如失真的或导致歧视的)造成的各种困扰与伤害。

旨在与社会相对隔离而保留的隐私和以连接社会为目的的身份或个性/人格是个体性的内外两个面向,而且这样的划分是大致的和相对的,或者说在绝对的隐私与完全的连接之间有一个连续的谱系。从外部观察,个体性看起来相一个洋葱头,身份或个性/人格在外层,隐私在里层,其具体的内涵伴随着相关利益与权利意识而展开,其中不乏利益磋商与权利博弈,而这就是信息时代隐私问题的症结所在。

蓝天蒙 | 编


[1]Simmel, G. (1971). Freedom and the individual. In D. Levine (Ed.),  Georg Simmel on individuality and social forms (pp. 217-26). 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osthumous),p217.

[2]Simmel,  G.  (1971).  Fashion.  In D. Levine (Ed.),  Georg  Simmel  on  individuality  and social forms (pp. 294-323). 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Original work published 1904),p296.

[3]Lomborg, S 2012, ' Negotiating Privacy Through Phatic Communication: A Case Study of the Blogging Self ' Philosophy & Technology , vol 25, no. 3, pp. 41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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